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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永杰、孟庆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杰,孟庆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杰,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98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塔湾派出所行政拘留;2010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孟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孟庆福,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993年4月23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因涉嫌犯盗窃罪,均于2016年12月22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5日上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居民商月斌(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预谋到郏县实施盗窃,后三人乘大巴车从洛阳来到郏县。当日12时许,马永杰、商月斌进入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新城洗浴旅馆伺机行窃,孟庆福在外等候。当日14时许,马永杰、商月斌将被害人李某放置于浴室13号衣柜内的衣服盗走,将窃得李某裤兜内装的三星S6手机一部和现金2200元掏出,将衣服丢弃,后三人一起返回洛阳。到洛阳后,商月斌将盗窃的三星手机交给孟庆福,孟庆福在洛阳市西工区百货大楼门前将该手机卖给一回收手机的男子,获赃款1000余元。后三人将所获取的赃款均分。赃款均已挥霍。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星S6手机价值人民币38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商月斌的供述,证人白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洛阳市公安局瀍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出具的证明,焦作市监狱出具的犯罪前科证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88)瀍法刑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老刑初字第62号、(2014)老刑初字第20号、(2015)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金誉通讯售后服务卡,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刑)鉴(DNA)字〔2016〕452号鉴定文书,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6〕第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刑事责任,同时认为,马永杰、孟庆福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孟庆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罚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永杰、孟庆福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前科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孟庆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马永杰、孟庆福共同退赔被害人李利强三星S6手机折价款3865元、现金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培森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