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与海宁乐开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海宁乐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767号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经都一路**号*楼*******室。经营者,张玉,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七社**号。被告:海宁乐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大堤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绪隆,董事长。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与被告海宁乐开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雨硕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俞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