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俊宏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宏,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89号原告:叶俊宏,男,汉族,2011年1月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蔡某,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古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2376-1。负责人:蔡惠卿,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聪、郑雅静,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俊宏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叶俊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俊宏以欲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古塘村民委员会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俊宏负担。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