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超与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204号之一申请人杨超。被执行人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申请人杨超依据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仲字第1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射阳县城温州国际装饰城主楼Z2323-Z2347室(产权证号: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已于2016年5月31日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经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