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明新与李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新,李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051号原告:张明新,男。被告:李德斌,男。原告张明新与被告李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明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新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明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