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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明新与李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新,李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051号原告:张明新,男。被告:李德斌,男。原告张明新与被告李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明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新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明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