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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与罗庆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罗庆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299号原告: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七里乡长治村。法定代表人:左志国,副主任。被告:罗庆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诉被告罗庆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兰市谢家店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雨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