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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冬梅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梅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冬梅,女,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7年6月6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冬梅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被告人吴冬梅使用手锯、油锯盗伐本村村民冯某某、冯某某1山坡上林木共计31株。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3.888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冬梅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冬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吴冬梅在未得到受害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初,使用手锯、油锯盗伐本村村民冯某某、冯某某1山坡上林木31株。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3.888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冬梅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吴冬梅盗伐林木案伐桩统计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伐桩检尺表、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冬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冬梅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冬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爱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裴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