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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韦家闪、兰代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闪,兰代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家闪,男。被执行人兰代佑,男。申请执行人韦家闪与被执行人兰代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代佑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韦家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89号。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家闪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二、交纳案件执行费1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执行人兰代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厚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