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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亚楠、李黎等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楠,李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789号原告:吴亚楠,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李黎,男,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银,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882091)。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1-1)。负责人:曹钦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春,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110305624)。原告吴亚楠、李黎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二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亚楠、李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军审 判 员  常 新人民陪审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培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