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1行初439号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苏国土资行复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7)苏01行初439号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为本案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通知》(宁中法[2016]64号)的规定,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