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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被执行人曾某,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3000元,余款9000元未予履行。经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后明确表示不予领取该到位的执行款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