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杨忠保与被执行人范明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保,范明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保,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德发,男,1940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明举(又名范明杨),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杨忠保与被执行人范明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2005)江宁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范明举应赔偿杨忠保伤后损失合计7211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58元,查封暂扣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汽车,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忠保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范明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