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锐申请执行邹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锐,邹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罗锐,女。被执行人:邹燕妮,女。本院在执行罗锐与邹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雷云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