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利财诉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利财,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兰利财,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现住大理州下关镇。被执行人汪勇,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兰利财与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利财于2013年7月15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因被执行人汪勇多年外出打工未归,经申请人兰利财于2013年12月5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7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勇于2017年7月4日交付不锈钢材料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兰利财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