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孔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6*****************8账户内的往来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