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与被告孙国林、李志琴、孙国树、白秀珍、孙凤军、孙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孙国林,李志琴,孙国树,白秀珍,孙凤军,孙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493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黑水镇本街。负责人:綦效军,主任。被告:孙国林。被告:李志琴。被告:孙国树。被告:白秀珍。被告:孙凤军。被告:孙国华。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与被告孙国林、李志琴、孙国树、白秀珍、孙凤军、孙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