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季国霞与朱立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霞,朱立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3民初942号原告:季国霞,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亭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立村,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系该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季国霞与被告朱立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初,被告因其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陆续偿还了9万元,2016年8月1日被告对剩余的欠款60000,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立村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初,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偿还了90000元,剩余6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款被告至今没有清偿。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及法庭陈述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季国霞与被告朱立村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及时偿还所借原告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立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季国霞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立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