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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有恒与中电建路桥集团重庆江习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恒,中电建路桥集团重庆江习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357号原告:周有恒,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005208259。委托代理人:肖世宝,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系原告儿子),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鸳鸯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0430827X。特别授权。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重庆江习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1幢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11460E。法定代表人:马福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旭,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恒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重庆江习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有恒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有恒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