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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尚国明与贠战岭、范增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明,贠战岭,范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尚国明,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贠庄村西街*号。被执行人贠战岭,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樊庄村南街**号。被执行人范增奎,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樊庄村南街**号。关于尚国明申请执行贠战岭、范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54元,执行费564元,合计35018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35018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执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