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伍开志与王庆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开志,王庆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594号原告:伍开志,女,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朱照学,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系伍开志之夫。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祥,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伍开志与被告王庆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伍开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开志以争议土地权属需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开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伍开志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