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协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佐才,胡志雄,梁冰,谭滢,赵卫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初7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秀江中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39C。负责人:熊试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77990659C。法定代表人:黄佐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协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666弄83号3层A区3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592649-9。法定代表人:张顺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佐才,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胡志雄,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梁冰,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谭滢,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赵卫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宜春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叶东方公司)、上海协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协银公司)、黄佐才、胡志雄、梁冰、谭滢、赵卫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宜春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叶东方公司、协银公司、黄佐才、胡志雄、梁冰、谭滢、赵卫成的银行存款93370913.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银行宜春分行自愿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协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佐才、胡志雄、梁冰、谭滢、赵卫成的银行存款93370913.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巢澍望审判员 杨耀星审判员 袁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 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