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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伟才与朱宝仁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才,朱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闫伟才。被执行人:朱宝仁。本院在执行闫伟才与朱宝仁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