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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吾拉因u赛买提与李保芹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拉,李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吾拉因·赛买提,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原四十四团。被执行人:李保芹,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原四十四团。本院在执行吾拉因·赛买提申请执行李保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李保芹,但其至今未来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实,被执行人李保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保芹至今去向不明。申请人吾拉因·赛买提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15016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01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范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