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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962号原告: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洪耿,瑞安市天平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梦兰,该公司员工。原告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66元,减半收取计6383元,由原告瑞安市海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晓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