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明玲、袁亚琪等与刘艳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玲,袁亚琪,袁野,刘艳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04号原告张明玲,女,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袁亚琪,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张明玲之女。原告袁野,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张明玲之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宾,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原告张明玲、袁亚琪、袁野与被告刘艳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玲、袁亚琪、袁野以本案还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玲、袁亚琪、袁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玲、袁亚琪、袁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明玲、袁亚琪、袁野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