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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刘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刘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48号之一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耀华,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发诉被告刘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付清了所欠货款,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李洪发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