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刘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刘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48号之一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耀华,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发诉被告刘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付清了所欠货款,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李洪发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