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师桥春岳电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师桥春岳电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633号原告: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长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56421685。法定代表人:陆春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师桥春岳电讯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84613J。主要负责人:罗春岳,该厂厂长。原告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师桥春岳电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