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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泰与被告喻明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喻明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74号原告:陈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喻明根,男,1953年7月15号出生,白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泰与被告喻明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泰负担。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益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