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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剑锋、李婷婷与周勇、葛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锋,李婷婷,周勇,葛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李剑锋,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申请执行人:李婷婷,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勇,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葛粉华,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李剑锋、李婷婷与被执行人周勇、葛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勇、葛粉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勇、葛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