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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章韩波与张刘勇、朱益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韩波,张刘勇,朱益红,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513号原告:章韩波,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刘勇,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益红,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程宇,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章韩波与被告张刘勇、朱益红、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章韩波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之间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留碗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章韩波负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