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章韩波与张刘勇、朱益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韩波,张刘勇,朱益红,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513号原告:章韩波,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刘勇,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益红,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程宇,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章韩波与被告张刘勇、朱益红、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章韩波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之间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留碗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章韩波负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