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金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宇,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莆田市秀屿区,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同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18日提请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于同月27日决定恢复本案审理,并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良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金宇在莆田一小吃店饮酒后,驾驶×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324国道往涵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锦都家具城”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刘金宇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7.52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金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有协助公安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立功,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金宇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锦都家具城”附近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刘金宇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87.52mg/100ml。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刘金宇协助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民警抓获刘某。2017年3月24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刘某;同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2月31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金宇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刘金宇的到案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金宇的基本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酒安5000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照片,证明: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金宇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6年12月31日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金宇带至涵江医院进行血样提取。6.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刘金宇,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为2018年5月。7.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刘金宇持有准驾车型C1E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1日。8.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1289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证明:2016年12月31日,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对莆田市公安局涵东派出所送检的被告人刘金宇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刘金宇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7.52mg/100ml。9.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金宇举报在逃犯刘某,并于2017年2月16日晚协助公安民警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度田村一户家中抓获刘某。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明:2014年7月23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纪委移送资料称,镇宁县博爱医院在2012年5月开业至2014年3月期间,从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取了人民币9380151.8元合医款,通过对部分到镇宁博爱医院治疗的群众核实后发现,镇宁县博爱医院未实际产生上述款项,认为镇宁县博爱医院涉嫌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逃。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6日将刘某登记为在逃人员,2017年3月2日予以撤销。11.呈请提请逮捕报告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16日,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年3月24日,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农历十二月份,刘金宇与其朋友到平海派出所找到他,称要协助抓捕逃犯立功。年底时举报一名北高籍逃犯抓捕未获。2017年2月份,刘金宇又举报逃犯刘某。同年2月16日晚,他带队到笏石镇度田村周坑路口约定地点,由刘金宇朋友骑摩托车带领他们到现场,当时刘金宇已守候在现场民房的围墙外。核实情况后,他们在该民房二楼大厅抓获逃犯刘某。13.被告人刘金宇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30日,他和几个刚认识的朋友在莆田“咪咕KTV”旁喝酒,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零时许,他总共喝了5瓶500ml易拉罐黑啤。当时他准备找代驾,但没找到,又觉得住外面不方便,于是就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的小轿车回老婆家。他从莆田沿着324国道一直开到涵江埭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他酒后开车,便对他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之后带他到涵江医院抽血。他有C1E驾驶证。在被抓之后,他非常后悔,知道可能连累单位的荣誉以及自身的工作,于是积极发动亲友到处找寻立功机会。2015年10月份或11月份,他在笏石一小吃店吃饭时,听到邻桌在讨论一个叫“刘某”的人。其中一人提到刘某很有钱,另一人则说刘某的钱可能都是外面骗来的,警察都曾到过其家中。想起这件事情后,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核实刘某是否真的有问题,也没有看到关于刘某的网上追逃等材料,而是觉得警察既然有到刘某家,那么刘某肯定有问题。他想起当时这些人有提到“度田村周坑”,他之前经常去那边打篮球,于是积极到笏石镇度田村周坑去了解,问村民后知道这个村只有一人叫刘某。周坑有一扫地的老大娘说有看到刘某经常早出晚归。之后他经了解,知道刘某家在该村水泥厂旁,家里有老婆及父母。他不是通过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他之前在北高有举报一个案件打110报警,派出所都不肯出警。以前他在埭头的时候,有听说平海的一个警察陈某比较热心,有什么情况其会出警。他通过一同事取得陈某的电话号码,2017年1月份的时候他有打过陈某的电话,也加陈某为微信好友。他找到刘某住所后,一次他在与该村一老爷爷聊天的时候,刚好刘某骑摩托车出去,这位老爷爷跟他说这个人就是刘某,他就在刘某家附近发微信语音给陈某,告诉陈某他发现嫌疑人刘某,其家住在哪里,让陈某马上过来,陈某说要核实一下信息,核实没错的话才肯出警。那一次陈某说刘某人都跑了,没有固定场所,不能抓捕。2017年2月16日,他第二次向陈某报警,也是通过微信语音。当时他告诉陈某发现嫌疑人,地址也都报给陈某,其说要核实一下。核实正确后,陈某就马上出警。他一直在那边等,陈某叫他发定位。民警还没到的时候,刘某骑摩托车出去,他发现摩托车停在隔壁一户邻居家,二楼有人在讲话。因为他自己不敢闯进去,而旁边刚好有棵树,他就爬上去看到有两个人。当时他跟民警距离只有一百米左右,就赶紧叫警察过来。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金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刘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被告人刘金宇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铮清人民陪审员 郑继仁人民陪审员 罗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