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淦泉、沙济惠等与上海剑发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淦泉,沙济惠,彭雪莲,杨成蹊,上海剑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773号原告:杨淦泉,男,194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沙济惠,女,194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彭雪莲,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杨成蹊,男,199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上海剑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淦泉、沙济惠、彭雪莲、杨成蹊与被告上海剑发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璐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学梅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