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鑫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襄阳港科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翔商贸有限公司,襄阳港科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港科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在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明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