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云山、庞玉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山,庞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94号申请人:张云山,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庞玉博,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云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玉博驾驶的王秀芹名下的别克牌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在5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李承亮以自己名下的夏利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庞玉博驾驶的王秀芹名下的别克牌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