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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望洪、华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望洪,华完英,韩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望洪,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华完英,女,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韩立仁,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蒋望洪与华完英、韩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杭州萧山立仁五金工具厂于2016年1月1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华完英、韩立仁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华完英、韩立仁在杭州萧山立仁五金工具厂拆迁赔偿款到位后履行案款59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22日,杭州萧山立仁五金工具厂拆迁赔偿款已到位,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杭州萧山立仁五金工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84673326)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杭州萧山立仁五金工具厂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蒋望洪清偿债务590000元及利息。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