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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慧芳、汤小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慧芳,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汤小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江素珍,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汤小腊妻子。本院在执行陈慧芳与汤小腊、江素珍、汪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素珍的银行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汤小腊、江素珍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素珍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