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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立与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吴永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吴永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87号申请执行人:彭立,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场镇东街8号,组织代码证号687916188。法定代表人:吴永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永黎,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仲裁字第0441号裁决,立案受理彭立申请执行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履行了报告财产义务。因被执行人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三年还清的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彭立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弘业电器公司、吴永黎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彭立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