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曲彬、任华梅、刘晓梅房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彬,任华梅,刘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财保15号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672号。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电话:1866381****。被申请人:曲彬,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任华梅,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刘晓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晓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80**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区X幢X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曲彬、任华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884**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小区X幢X室的楼房一处及3号小房(保全标的额7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5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80**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区X幢X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曲彬、任华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884**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小区X幢X室的楼房一处及3号小房(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申请人刘晓梅、曲彬、任华梅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