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平与梁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梁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第2811号原告:郑平,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被告:梁利民,男,汉族。原告郑平被告被告梁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平负担86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玉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