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5民初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平与梁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梁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第2811号原告:郑平,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被告:梁利民,男,汉族。原告郑平被告被告梁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平负担86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玉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