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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艳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机动车、马利明、马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马利明,马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被执行人马利明,男,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马朝群,女,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张艳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机动车、马利明、马朝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张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将执行款1380元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马利明将执行款25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1405元已由申请人张艳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