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与杨继贤、杨丹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杨继贤,杨丹飞,杨辉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315号原告: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号*楼。代表人:童仙正,该所主任。被告:杨继贤,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丹飞,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辉,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为与被告杨继贤、杨丹飞、杨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88元,由原告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陶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