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翠平诉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翠平,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36号原告:邓翠平,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滘头第一工业园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廖长庆。原告邓翠平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邓翠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翠平负担。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叶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