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张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张周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5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东二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8887681D。负责人:张湛,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孛,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周全,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张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周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