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梁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藏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上诉人杨某、梁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154000元借款的来源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卓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尚 芳 兰审 判 员 郭 丽 华代理审判员 周毛才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牟 思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