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昌波、朱有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波,朱有威,何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波,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朱有威,男,1996年6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何天培,男,1995年8月4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朱有威、何天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朱有威、何天培归还申请执行人徐昌波借款6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律师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朱有威、何天培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有威、何天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负担律师费3500元、受理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立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