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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伟与孙斌斌、李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斌斌,李春梅,李春丽,钱伟,邹全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斌斌。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春梅(孙斌斌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春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伟。原审被告:邹全祥。再审申请人孙斌斌、李春梅、李春丽与被申请人钱伟、原审被告邹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810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斌斌、李春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对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要求依法予以重审。李春丽申请再审称,我是在向银行贷款时当的担保人,后来转为民间借贷,我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钱伟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证据非常充分已经形成证据链,不同意撤销原判决,要求执行原审判决。原审被告邹全祥提交意见称,当时与银行贷款我是担保人,后来变成民间借贷了,跟我就没有关系了,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斌斌、李春梅提交的证据即视频光盘1张、谈话录音光盘1张,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属于新的证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李春丽以贷款人银行变更为被申请人钱伟,案由改为民间借贷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提出再审,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斌斌、李春梅、李春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伟江审判员  董学刚审判员  潘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