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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52号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判员  梅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