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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告杨超、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杨超,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宫居委会澧州路588号。负责人:瞿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超,男。被告: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郑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告杨超、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7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经南代理审判员  程红宇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