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与杨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28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负责人:张某某,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系原告单位主任。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49岁,住址、职业不详。被告:薛某某,女,汉族,现年49岁,住址、职业不详,系杨某某之妻。原告渭南市��渭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