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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与史明庆、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史明庆,郑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04-1号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德振,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明庆,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郑丽丽,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明庆、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丽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展 伟代理审判员  李培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来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