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与史明庆、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史明庆,郑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04-1号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德振,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明庆,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郑丽丽,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明庆、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振兴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丽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展 伟代理审判员 李培祥代理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来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